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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1
春季是大风季节,存在高空坠物安全隐患。为更好保障师幼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20xx年3月23日下午,邯山区第四幼儿园开展了“严防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此次“高空坠物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了园所临近的小区百叶窗、园所内部的窗户、摄像设施、灯带线路等部位。
排查中发现与幼儿园一墙之隔的江南锦园二期27号楼上,有几户业主的封闭空调的百叶窗有松动。及时与物业取得联系,到园所查看登记,并当即整改。同时,温馨提醒教师和家长教育幼儿大风天气要避免在外逗留时间过长,外出时不在有悬挂物的建筑物下面停留。上、下学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意外。
安全意识常挂心间。今后,邯山区第四幼儿园将一如既往的严抓园所安全防范工作,树立防范意识,做好排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幼安全。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2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开展20xx年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固安办发〔20xx〕27号),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局根据方案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开展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整治总结如下:
一、成立交通局安委办公室、采用合理化建议
制定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相关企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分工明确,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工作例会,及时传达关于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的文件要求,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作为重大危险因素管理,要求各单位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安全管理制度。
二、进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检查
组织人员对可能存在施工坍塌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重点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主体管理缺位、安全行为失范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做好整改落实。要求操作特殊设备、从事特种工种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并检查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和规范性,以及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检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确保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有能力操作相应施工设备。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严格排查,发现隐患, 及时消除,未能及时整改的,限期要求整改。并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其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安全警惕性,发现坍塌、高处坠落不安全隐患立马向有关人员报告,或者可以报批准后停止施工,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三、严格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我局安委办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改管理制度,对于存在高危作业点和特殊设备,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整改结果上报交通局安委办。局安委办设置专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督查。对不遵守制度者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局安委办组织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相关企业在专项整治重点施工现场坚持每天的班前会,把每天的生产任务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通过各种会议,牢固树立了“事故可防”的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员工上岗原则。局安委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严禁疲劳作业,严禁酒后作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意识。
五、加强专项整治重点的巡查监控工作
不定期对专项整治重点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点和设备,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隔指示、警告牌、警戒带等。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大消除了各交通工程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坍塌、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提高了各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效促进了我局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局将不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控,完善预防坍塌、高处坠落施工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并不断累积经验。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3
6月2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芙蓉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霞光一期一户居民家阳台摆放多盆花卉绿植,存在高空坠物安全隐患。随即,社区工作人员联合物业对该小区高空坠物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中发现,该小区在阳台放花盆的住户较多,存在坠落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对相关住户逐一走访并进行安全教育,劝导居民将阳台花盆绿植搬至安全位置,告诫住户提高安全意识。同时,社区工作人员还在楼道口贴出安全告示,提醒住户查看自家物品是否有易坠危险,并告知老人小孩不要向外抛弃物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社区负责人表示,今后社区也将不定期开展对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排查,为辖区居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4
目前,春季风大,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害以及财产损失,近日,正值局分包领导督查工作,在校长赵青同志的陪同下,绿化路小学安全小组一行对校园及周边进行了全面排查。
经过排查后发现教学楼由于建盖的较早,使用的年限较长,部分楼层的瓷砖松动,有些混凝土已经有裂缝,学校及时粘贴了防撞条;校园树木有枯树枝,也及时采取了砍除。同时,对南楼进行排查,并告知住户,注意安全,尽早搬离。
另外,学校提醒教师和家长要教育学生在大风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建筑物及摆有悬挂物的居民楼,更不宜在楼下停留;上学放学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意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狠抓学校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教育预防在前,确保师生安全,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5
为了确保党的十八大及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稳定,根椐县卫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院务会研究决定,我院于9月12日开展了全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院务会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对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
1、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人员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2、特种设备与电气设备安全、重点检查特种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用电线路是否老化、负荷是否过载、电器设施是否完好。
3、危险化学药品检查各种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4、重点排查了卫生院房屋,各科室门窗是否完好。
5、医疗安全。重点检查了值班人员的到位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病历书写情况,各种医疗器械、设备的完好状况,特别是消毒方面。
6、传染病防控。重点检查了传染病监测报告落实情况,有无漏报、瞒报及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7、治安防盗。重点检查防盗设施是否完好。
三、存在问题
1、门诊楼道灭火器已经失效。
2、门诊楼一楼部分门锁损坏。
3、放射源、X光机出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4、医疗安全:医生首诊负责制落实不是很好,()医疗器械消毒不十分严,有时未达到消毒目的、从而未起到消毒作用。
四、整改措施
1、对门诊楼道灭火器进行更换。
2、对门诊楼一楼部分门锁维修。
3、及时请专业人员对X光机进行维修。
4、落实专人负责医疗器械消毒、浸泡,从而达到消毒目的。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6
从7月26日起,该所联合城关镇府前社区,组织部分物业公司到辖区都市之星、碧水华庭、酱园小区、春晓苑等居民小区开展高空坠物隐患排查。
派出所民警联合社区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展开入户走访,对高空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空调外机、阳台雨棚等悬挂物,窗台、过道放置物,对走访时发现高楼层住户年久失修的栏杆、防盗网等情况要求及时更换、维护,提醒住户勿在阳台防盗网外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重物。
与此同时,结合案例讲述高空坠物对人、车辆安全的危害,对居民面对面传授防范知识。通过张贴发放宣传单,宣传高空抛坠物的危险性以及严重性,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排查结束后,民警还将及时进行回访,督促各小区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把风险隐患化解在第一时间。
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7
20xx年6月1日,十堰市浙江路中和昌国际城三期16#楼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4万元(不含事故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茅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周庆荣、区长张捍声、常务副区长吕自宏指示要做好善后安抚处置工作,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发。茅箭公安分局朝阳路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调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xx年6月19日,茅箭区政府成立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牵头,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公安茅箭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市建管处等单位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和昌国际城”三期D-16#楼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十堰市浙江路28号,建筑面积约37000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3层,地下2层,属于一类高层居住楼。该项目由和昌(湖北)置业限公司开发,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土建和水电施工,湖北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设计,襄阳地址勘察院负责勘察,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该项目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经调查认定,该项目于20xx 年5月开工建设,20xx年4月22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xx年7月总承包合同工程完工。20xx年1月16日建设方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0xx年3月,参建单位申请办理了安全监督终止手续。
20xx年12月,因和昌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在工程款结算时存在异议,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16#楼停止施工,施工现场楼梯口用模板和木框进行围挡封堵。20xx年5月 25 日,为尽快交付业主使用,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强行拆除封堵围挡,进入16#楼进行门边修补和卫生清扫施工,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看场工人发现后予以阻止,双方发生多次冲突并报警,朝阳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要求双方协调解决。6月1日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安排人员擅自进入16#楼进行卫生清扫作业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23日,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62号,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林惠,注册资本700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7418971N。经营范围: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出租(须凭许可证经营或者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建筑材料(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制造和销售。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xx年11月22日。为加强项目协调管理,该公司任命廉杰为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三期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执行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和昌置业有限公司于 20xx年3月 3 日与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于20xx 年4 月2日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2.施工单位。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3月2日,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潘昭平,注册资本7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597003953。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特种专业承包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经营);批发、零售: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租赁:建筑机械、建筑周转材料,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
3.监理单位。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3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六楼,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昌敏,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0709598XC。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甲级、人防工程乙级、农牧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城市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
4.事故单位。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19日,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路工艺新村23号,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吴新义,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8779681G。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水电费及暖气费代收服务。有效期至20xx年4月19日,三级资质等级。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曾焕锋,男,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xx年4月2日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命曾焕锋为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20xx年1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义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曾焕锋全权负责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工作,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在委托期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孙国强、男,为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期物业经理,负责和昌三期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三期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曾唤法,男,为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卫生清扫作业包工头,未注册成立公司,无营业执照等资质。
(四)项目发包和雇佣人员情况
20xx年5月1日,因交房日期临近,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曾焕峰安排三期物业经理孙国强找人对2#、3#、5#、6#、16#楼进行修补清扫以便交付业主使用。5月3日孙国强联系到曾唤法,以清扫一个单元5400元、修补一个门边50元的价格将2#、3#、5#、6#、16#楼的修补清扫作业承包给曾唤法,要求6月30日前全部完工,由三期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报总公司予以结账。曾唤法又联系老乡赖建辉,让其负责带班并帮忙找几个工人,赖建辉通过电话联系到何俭英、陈金奎、张炳山、叶发庆、王义亮五人,约定叶发庆、王义亮负责修补门边,每天工钱240元,何俭英等三人负责清扫垃圾干散活,每天工钱140元。事发前,2#、3#、5#、6#及16#楼一单元修补清扫工作已全部完成,16#楼二单元门边自上向下已修补到18楼,何俭英、陈金奎、张炳山3人在33层楼顶清扫建筑垃圾。事发当日,赖建辉将陈金奎派往另一个工地干活,张炳山因身体不适请假,33层楼顶只剩何俭英一个人在清扫垃圾。
(五)事故通风口情况
事故通风口位于16#楼34层机房旁的通道上,大小为80cm×70cm,其作用是与通风管道及风机连接后为地下室、楼梯间等封闭空间更换空气。事故发生前,因工程款结算时存在异议,施工方在主体完工后停止施工,通风口未与风机及通风管道连接,施工方用240cm×120cm的木板对通风口进行覆盖防护。
(六)后期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何俭英,女,61岁,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镇人3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市建管处。经调查,该项目在开建之初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根据市政府专题协调会议精神,要求市建管处对和昌三期(公务员小区)进行介入监管服务。20xx年3月27日,市建管处对该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了现场踏勘,20xx年6月10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踏勘,出具主体结构验证检测方案,随后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该工程主体结构进行了验证检测,20xx年10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了验证检测报告。20xx年3月,参建单位申请办理了安全监督终止手续,该项目拟投入使用。
2.茅箭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经查,4月初至6月底,茅箭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先后4次组织街办、社区及创文督导组对辖区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安全排查工作,工作内容包括高空坠物、小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消防安全、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安全检查,下达整改通知300余份。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xx年6月1日6时30分,赖建辉在工棚里对4名工人当天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何俭英继续在16#楼33层清理打扫建筑垃圾,王义亮和叶发庆在16#楼16、17层修补门边,黄梅香(赖建辉妻子)负责给王义亮和叶发庆提供砂浆。
6时50分左右,王义亮和何俭英一组、叶发庆和黄梅香一组各装了一推车砂浆从5#楼地下室先后运到16#楼地下室,王义亮独自推着砂浆车进入电梯上到17层开始干活,何俭英带着自己的工具进入旁边的电梯上到33层楼顶开始干活。8时许,赖建辉为检查工人干活质量和进度,乘坐电梯到16#楼楼顶,看到何俭英正带着口罩在楼顶平台上清理建筑垃圾,随后赖建辉下楼离开工地。10时许,黄梅香在准备回工棚给工人做午饭前,上到32层楼顶查看何俭英干活情况,看见何俭英还在楼顶清理垃圾,与其交谈几句后离开工地回到工棚做饭。11时30分左右,王义亮和叶发庆先后收工回到工棚,准备吃午饭时,黄梅香发现何俭英未回,等了10多分钟,拨打何俭英电话无人接听后,赖建辉骑着电动车到16#楼去寻找了一圈,未找到何俭英,随后在返回的路上碰到王义亮,询问后得知何俭英仍未回,两人又一起来到16#楼地下室,乘坐电梯上到33层楼顶作业现场寻找,发现其中一部电梯出现故障,何俭英的手机和包放在电梯旁的消防箱里,怀疑何俭英可能被困在电梯里,王义亮从上往下逐层电梯呼喊寻找,赖建辉通过曾唤法联系物业公司查看电梯监控,经维保人员查看后确认电梯里无人。13时左右,叶发庆来到16#楼从33层楼顶上到34层机房寻找时,发现机房旁的通风口敞开着,上面覆盖的木板被拉开,何俭英使用的铁锹靠在旁边的墙上,认为何俭英有可能从通风口处掉了下去,就立即联系王义亮和赖建辉,三人迅速赶到地下室负二楼通风口处查看,从通风口缝隙处隐约发现里面有人,三人立即用工具将负二楼通风口撬开,发现何俭英仰面朝下卷曲在通风口里,头面部及腿部都已严重变形,已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曾唤法、赖建辉及现场工人立即将何俭英尸体抬到曾唤法的微型车上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曾唤法看到何俭英已无生命体征,在征得王照亮和叶发庆的同意后,把何俭英的尸体拉倒市殡仪馆存放。在朝阳路派出所的协调下,包工头曾唤法与死者家属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20xx年6月3日签订了赔偿协议,曾唤法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人民币80万元,死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安置。
(三)信息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唤法立即向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曾唤锋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3时30分曾唤锋拨打朝阳路派出所民警王建军的电话进行报警,朝阳路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到现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向茅箭公安分局进行了报告,茅箭公安分局以警情要迅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报告。经查,事故发生后,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何俭英在16#楼34层通风口处进行清扫作业时失稳,从通风口处坠入通风道至负二层地面,头部受伤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违法将16#楼门边修补、垃圾清扫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曾唤法;
2.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施工方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拆除16#楼封堵防护设施,擅自进入16#楼进行门边修补和垃圾清扫作业;
3.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曾唤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对16#楼发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以包代管。
4.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认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三期物业经理孙国强在将16#楼门边修补、垃圾清理工程发包给曾唤法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发现34层通风口未牢固封闭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临时用工人员何俭英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即安排上岗,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能识别安全风险。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茅箭区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予追责人员
何俭英,女,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清洁工,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意识缺乏,发现通风口处木板被拉开的异常情况后,未采取避让措施,身体失稳从34层通风口处高坠死亡,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由事故单位追究责任的人员
孙国强,男,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期物业经理,在将16#楼门边修补、垃圾清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曾唤法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发现34层通风口未牢固封闭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3.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曾焕峰,男,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茅箭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茅箭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完善公司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相关方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法发包作业项目;要扎实做好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针对临时聘用人员,强化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定期进行事故警示、安全知识更新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要加强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包括高空坠物、卫生保洁、临边防护在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有施工活动就必须有安全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按规定时限要求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责任。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此次事故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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