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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理长生
是的,应当敬畏法官。
法治社会,法律是衡量是非的标准(即便不是唯一标准,也是最主要的标准)。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是死的,法官在个案中宣告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可以说他们赋予了法条生命。如果法官不被敬畏,他的裁决不作数,法律就无法作为定纷止争的标准作用于社会。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藐视法官,无异于藐视法律。只有敬畏法官,法官的裁决才有威慑力,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人类的历史来看,世界各国的审判大都经历了一个从神判到人判的过程,比如我国传说中的尧舜时期神兽裁判——独角兽“獬豸”能触有罪者;英国中世纪前期曾流行过的热铁法、决斗法等神判法。这些审判方法本质上都是利用人对神的敬畏心理来强化裁判的说服力。
现代文明社会,人判取代了神判,但作裁判的“人”必须有实在的权威,否则他的裁判就无法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争执不下的矛盾双方,需要找一个共同信服的第三方来作评判。评判之后,各依评判行事,矛盾消解。如果第三方没有一定的权威,当事方都不信服,他所做的评判没人听,就不能起到消解矛盾的作用了。譬如小孩打架,要告老师,没有找其他小屁孩儿的;村民矛盾,要找老支书,没有找地痞无赖的,找的人得让人服,才能解决问题。
令人担忧的是,现在这种“敬畏”似乎正在逐渐消失。2月26日晚马彩云法官在自己家中被当事人枪杀,再早些时候的十堰中院办公室内的刺杀法官事件,以及杭州宋城集团的舞台剧举报事件等等,某种程度上讲,这些事件是对法官敬畏之心消解的极端反映。法律的代言人不被敬畏了,他们守护的法律又会被置于何地?法治还能昌明吗?马法官被枪杀后,一些媒体的表现以及部分网民的“恶评”着实让还在审判岗位上工作的我们寒心,谁能确保下一个不会是我们自己?我们期待着正面的'“回应”——这会影响对法官职业价值的评估。
“敬畏”是如何消解的?诚然,这里面有法官自身的原因,比如司法腐败,少数的害群之马损害了法官这一群体的公信力。还有诸多众所周知的外部原因,比如对司法的横加干预,涉诉信访对裁判终局性的损害,法院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和权力等等。举一个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吧。因为是从事执行工作,乘着警车深入社区村庄调查是常事。一次,我们警车途径一个村庄时,突然发现路边一个民房内奔出好些村民(疑似在赌博),用“四处逃窜”形容一点也不为过。更奇葩的是,他们还没跑远,就有人喊道“不是公安,是法院的”,逃跑的人又迅速聚拢回来了,路过我们车的时候,还不忘揶揄一句:“法院,没用场的”。老百姓“怕”公安,不“怕”法院,因为公安可以抓人,法院不能。别小觑了这种权力配置造成的地位差距,特别是在法治底蕴不够深厚的我国,法院对百姓的影响还是远不如公安的。
法官应当被敬畏。但没有制度保障,没有强制性权力作后盾,一切只是空谈。因此,一方面,应强化法官履职保障,赋予法官必要的权力维护法律尊严,譬如藐视法庭罪。正如把没有配套罚则的法律称作“没有牙齿”的法一样,没有配套权力的法官,在护法上亦难免沦为“软柿子”。我们也渴望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一同帮助树立法官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形成“尊崇”法官之风——这绝不是个人贪慕虚荣,实在是职业的特殊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逐步提高法官群体职业素养,使之匹配“备受尊崇”的地位。据说,理想中的法官是最接近“神”的人。
谨以此文,悼念逝去的彩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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